根据《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》(财会〔2020〕12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、《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》(财办会〔2020〕21号)(以下简称《操作指引》)相关规定,现对鄂尔多斯农商银行银行询证函业务相关事项,公告如下。
一、业务范围
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过程中,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,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我行)发送询证函,我行查询、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电子或书面回函的业务。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《通知》及《操作指引》。
二、函证业务受理方式
(一)电子函证:会计师事务所通过CFCA 电子函证平台发送的询证函。
(二)纸质函证
1.邮寄银行询证函:会计师事务所邮寄至公示地址。
2.跟函:经授权的注册会计师直接送达公示地址。
三、纸质函证接受地址
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尔罕街12号农金大厦鄂尔多斯农商银行。受理电话:0477-3155028。
四、函证业务受理部门
电子函证、纸质函证由我行运营管理部集中受理和回函。
五、函证业务受理要求
(一)应按《通知》及《操作指引》要求提交或邮寄《银行询证函》。我行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。不符合规定的询证函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退回来函。
(二)跟函所需资料包括银行询证函原件、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身份证、介绍信(工作证)。领取回函时,应明确收函人,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、工作委托函、银行询证函原件等佐证资料,配合我行办理交接手续。
(三)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,注册会计师应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,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、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、设计询证函、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。
(四)“银行询证函”格式应符合《通知》及《操作指引》相关规定;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,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,不应留白。
(五)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(包括回函)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,仅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目的。
(六)银行询证函应按《通知》及《操作指引》相关规定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专用章、被审计单位预留印章及骑缝章。如遇账户注销、托管账户等其他特殊情况,请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提供签章及资料。
(七)被审计单位应为我行客户。来函必须明确询证账户的开户网点,我行将以该开户网点对应范围进行查询和回函。未明确开户网点或未按邮寄地址邮寄的,我行将予以退函处理。
六、回函用章
(一)CFCA平台的函证回函由CFCA系统提供电子签章,名称为“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函证专用章”。
(二)纸质函证用章为“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业务公章”。
七、回函服务收费
根据减费让利政策,我行目前免收询证函手续费。后续如有调整,将及时公示。
八、业务服务与投诉
对于不满足《通知》《操作指引》及我行公示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的来函,我行将不予受理。
函证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相关业务服务有疑问的,可与受理机构沟通联系;投诉建议可致电0477-3155000。
特此公告!
鄂尔多斯农商银行
2022年12月29日